国家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,我国将调整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的税则号列,这些商品从9月10日起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 此次调整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、摄像机、录像机、放像机、音响设备、空调器、电冰箱、电冰柜、洗衣机、照相机、复印机、程控电话交换机、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、无线寻呼系统、传真机、电子计算器、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、汽车和摩托车等。 据介绍,这次调整是根据2008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的税目调整情况,经商财政部,对此前下发的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和《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》、《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(餐料)税号对照表》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的。 海关总署表示,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,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尚在有效期内的,允许继续使用,但不得延期;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,税款不予调整。 根据公告,自2008年9月10日起,《海关总署关于执行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附件2所列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。 |